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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政策
为保护个人信息,(株)三养社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信息通信网使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等相关法令和规定,安全管理个人信息。
(株)三养社告知用户其提供的个人信息以何种方式用于何种用途,以及为保护个人信息采取何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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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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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信息”作为健在者的相关信息,是指该信息中包括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可以识别相应个人的信息(包括即使通过相关信息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但易于与其他信息相结合进行识别的情况)。
- 三养社(www.samyangcorp.com 以下简称“公司”)非常重视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作为信息通信服务提供方,严格遵守《信息通信网使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令中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定,通过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告知用户其提供的个人信息以何种方式用于何种用途,以及为保护个人信息采取何种措施。
- 公司在官网首页发布个人信息处理方针,以便用户随时确认。
- 为持续改进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公司规定修订所需流程,可以根据公司需要和社会变化变更个人信息处理方针。此外,修订个人信息处理方针时将赋予版本编号等,以便用户可以轻松确认修订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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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收集项目、保存及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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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以如下方式收集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仅用于以下目的,公司提供的服务目的变更时,将采取另行征得同意等必要措施。
- 在使用公司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对于用户本人自愿公开的与个人信息及帖子相关权利和责任,由用户本人承担。自愿公开的信息难以受到保护,可能会被他人擅自收集或处理,由此产生的损失或问题全部由用户本人承担,敬请留意。
- 使用服务时收集的信息
法律依据 分类 收集目的 收集项目 保存及使用期限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第1项第1号
(信息主体的同意)客户咨询 1. 介绍产品、合作伙伴关系及服务
2. 处理咨询事项和投诉等,确保沟通渠道畅通1. 企业一般咨询
- 必需项目:公司、职务、姓名、电子邮箱、联系方式、国家、通过咨询输入的内容
2.IR咨询
- 必需项目:姓名、电子邮箱、联系方式、国家、通过咨询输入的内容
- 可选项目:公司、职务咨询后3年
(《电子商务等领域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第6条)《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第1项第1号
(信息主体的同意)下载资料 1. 分析及提高官网质量、提供服务
2. (同意接收营销信息)通知产品、网络研讨会、展览会、公司等相关信息及优惠- 必需项目:公司、职务、姓名、电子邮箱、国家
- 可选项目:同意接收营销信息申请下载资料后3年(《电子商务等领域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第6条) - 为给用户提供便利而使用Cookie信息。相关内容可在《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第11条)中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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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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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仅在个人信息处理目的明示的范围内处理用户个人信息,除以下情形外,不向第三方提供用户个人信息。
- 已征得用户同意;
- 有法律特别规定等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及第18条规定;
- 根据相关部门联合发布的《紧急情况下个人信息处理及保护守则》,在发生灾难、传染病、对生命和人身安全构成紧急威胁的事件或事故,或者发生财产损失等紧急情况时,可在未经信息主体同意的情况下,向相关机构提供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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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个人信息委托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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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的个人信息将委托给外部企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受托方 委托业务 信息主体 委托信息 保存及使用期限 三养Data Systems 代运营包括数据库在内的IT基础设施 所有信息主体 所有信息项目 客户撤销同意或者截至委托合同结束 Salesforce 分析及管理客户信息 客户咨询服务使用主体 公司、职务、姓名、国家、电子邮箱、联系方式、国家、其他客户输入的内容 客户撤销同意或者截至委托合同结束 Amazon Web
Service Inc.保存数据 所有信息主体 所有信息项目 客户撤销同意或者截至委托合同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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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个人信息的销毁流程及销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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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超过个人信息保存期限、达成处理目的等原因而不再需要个人信息时,公司应立即销毁相关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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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征得用户同意的个人信息已超过保存期限或达成处理目的,但其他法令中要求继续保存时,应将相关个人信息保存在不同的存储位置,如移至单独的数据库(DB)或DB内单独的表格内(纸质文件保存在另外的文件柜中)。
- 关于根据其他法令保存的个人信息项目和保存依据,可查看“2.所收集的个人信息项目及收集方法”及“4.个人信息的保存及使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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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销毁流程及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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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毁流程
- 公司选出需要销毁的个人信息,获得公司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的批准后销毁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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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毁方法
- 公司以电子文件形式记录、存储的个人信息以无法恢复记录的方式销毁,以纸质文件形式记录、存储的个人信息使用碎纸机粉碎或通过焚烧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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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毁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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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用户及法定代理人的权利及其行使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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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主体的权利及行使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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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可随时向公司行使权利(以下简称“行使权利”),包括要求阅览、更正、删除、停止处理及撤回个人信息;拒绝自动化决策或要求解释等。
- 必须由法定代理人直接要求阅览未满14岁儿童的个人信息,14岁以上的未成年信息主体可由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就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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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令》第41条第1项,可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传真(FAX)等方式向公司行使权利,公司应立即对此采取措施。
- 用户可随时通过官网中的“咨询”拒绝自动化决策及要求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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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可随时向公司行使权利(以下简称“行使权利”),包括要求阅览、更正、删除、停止处理及撤回个人信息;拒绝自动化决策或要求解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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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主体的义务及行使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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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通过用户的法定代理人或受托者等代理人行使权利。
此时,必须提交《个人信息处理方法相关公告》附件第11号格式的委托书。 -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第4项及第37条第2项,用户要求阅览及停止处理个人信息的权利可能会受到限制。
- 如果其他法律明确规定该个人信息是收集对象,则不能要求删除相应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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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完成自动化决策的事实,已获得信息主体同意或通过合同提前告知,以及法律上有明确规定时,不认可拒绝自动化决策的行为,只可以要求解释和审查。
- 此外,自动化决策的拒绝和解释要求有可能不正当侵犯其他人的生命、身体、财产及其他利益时,该要求可能会被拒绝。
- 公司应确认权利行使者是否为本人或正当代理人。
- 公司可以向以下部门行使权利。公司将努力快速处理信息主体行使权利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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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并处理个人信息阅览要求的部门
- 部门名称:办公楼管理组
- 地址:首尔特别市钟路区钟路33街31
- 负责人电子邮箱:Sys.privacy@samyang.com
- 负责人电话号码:+82-2-740-7128
- 负责人传真号码:+82-2-740-7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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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通过用户的法定代理人或受托者等代理人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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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主体的权利及行使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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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确保个人信息安全措施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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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处理用户个人信息时,为避免个人信息丢失、被盗、泄露、篡改或损坏,采取以下技术及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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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措施
- 存储个人信息时,为防范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泄露,应用可靠的密码算法进行加密处理。
- 通过网络传送个人信息时,使用SSL加密并安全传送。
- 公司使用杀毒软件并采取措施,以防止计算机病毒造成损害。定期更新杀毒软件,出现突发病毒时,杀毒软件开发出来后立即投入使用,以此防止个人信息受到侵犯。
- 为防范黑客等外部入侵,公司安装入侵拦截系统及入侵检测系统来保护其系统。
- 公司至少保存1年以上访问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的记录,并进行管理,以免访问记录被篡改、盗窃或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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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措施
- 为安全处理个人信息,公司制定并实施内部管理计划。
- 公司仅赋予个人信息处理部门内的处理者用户个人信息访问权限。
- 公司面向处理个人信息的员工定期实施公司内部培训及外部委托培训,包括学习新的安全技术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等。
- 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业务交接完全在安全状态下进行,明确入职及离职后个人信息事故的责任。
- 因用户个人失误或基本网络风险而发生的情况,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为保护本人的个人信息,每个会员都必须妥善管理自己的信息并对此承担责任。 - 除此之外,因内部管理员失误或技术管董事故而导致个人信息丢失、泄露、篡改、损毁时,公司将立即告知用户该事实,采取适当措施并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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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措施
- 公司将电算室及资料保管室设为特殊保护区域,并管制进出。
- 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令》《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规则》《确保个人信息安全性的措施标准》等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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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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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个人信息相关投诉处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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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统筹负责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业务,为了处理关于个人信息的用户投诉及受害救济等,指定如下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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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
- 姓名:朴澈
- 职位:组长
- 负责人电子邮箱:Sys.privacy@samyang.com
- 负责人电话号码:+82-2-740-7120
- 负责人传真号码:+82-2-740-7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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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负责部门
- 部门名称:办公楼管理组
- 负责人电子邮箱:Sys.privacy@samyang.com
- 负责人电话号码:+82-2-740-7128
- 负责人传真号码:+82-2-740-7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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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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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使用公司服务(或业务)时产生的一切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咨询、投诉处理、受害救济等可以咨询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及负责部门。
电话咨询的时间是工作日09:00~18:00,利用电子邮件、传真、邮寄等方式咨询时,将在受理后24小时内立即进行回复和处理。其他关于个人信息的专业咨询或侵犯举报事宜请咨询下方机构。-
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韩国互联网振兴院)
- 电话:(无需加拨区号)118
- 主页:http://privacy.kisa.or.k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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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检察厅网络搜查科
- 电话:(无需加拨区号)1301
- 主页:http://www.spo.go.k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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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厅网络安全守护者
- 电话:(无需加拨区号)182
- 主页:https://www.police.go.kr/www/security/cyber.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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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侵害举报中心(韩国互联网振兴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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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统筹负责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业务,为了处理关于个人信息的用户投诉及受害救济等,指定如下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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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个人信息处理方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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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政策或安全技术的变更,对现行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内容进行新增、删除及更正时,最少提前7天通过官网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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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隐私政策修改日期:2024-09-12
- 隐私政策执行日期: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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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安装及运营固定式影像信息处理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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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装并运营影像信息处理设备,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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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影像信息处理设备的安装依据及安装目的 : 本机构(社)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5条第1项,基于以下目的安装并运营固定式影像信息处理设备。
- 设施安全及管理、预防火灾
- 预防犯罪,确保客户安全
- 防止车辆盗窃及损坏
- 停车超过30辆时,可依据《停车场法施行规则》第6条第1项进行安装并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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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位置、拍摄范围
- 安装位置:营业场所正门、大厅、围墙外围等营业场所内外外部人员进出的区域
- 拍摄范围:进出人员的动线
- 安装台数:57台(钟路办公楼)、255台(探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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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责任人、负责部门及影像信息访问权限者
- 咨询各营业场所影像信息管理责任人(参考各营业场所CCTV指示牌)
- 管理责任人联系方式
姓名 职位 所属 联系方式 钟路办公楼 崔昌勇 单元负责人 办公楼管理组 02-740-7128 探索中心 崔政文 单元负责人 办公楼管理组 02-2157-9588 -
影像信息拍摄时间、保存期限
- 拍摄时间:24小时拍摄
- 保存期限:自拍摄时起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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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场所及处理方法
- 保存场所:钟路办公楼地下1楼
- 处理方法:记录并管理与个人影像信息相关的事宜,包括预定目的以外的使用、向第三方提供、销毁、阅览等,保存期限到期时采用无法复原的方式永久删除(打印件粉碎或焚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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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如下委托影像信息处理设备的安装、运营及管理等,根据相关法令,签订委托合同时规定所需事项,以确保安全管理个人信息。
- 受托企业:韩国honeywell
- 部门:服务2组
- 负责人及联系电话:李泰镐部长(+82-10-4772-1393)、金钟镐部长(+82-10-2478-7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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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影像信息阅览等要求的措施
- 用户想要阅览有本人入镜的影像信息或确认相应影像信息是否存在时,仅限用户生命、身体、财产利益必需的情况下允许阅览或确认。但是,仅限于有您本人入镜的个人影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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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影像信息的确认方法和场所的事项
- 确认方法:提前联系个人影像信息管理责任人,然后到访本机构即可确认
- 确认场所:三养社经营支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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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影像信息的技术、管理、物理措施
- 访问控制和访问权限限制、应用安全存储和保存影像信息的技术、保存处理记录及防止伪造和篡改的措施、设置保存设施及安装锁定装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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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固定式影像信息处理设备运营和管理方针的事项
该固定式影像信息处理设备运营和管理方针于2024年9月12日制定,根据法令、政策或安全技术的变更,对方针内容进行新增、删除及更正时,将至少在施行7天前通过本机构(社)官网公告变更原因及内容等。- 公告日期:2024年9月12日
- 施行日期: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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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影像信息处理设备的安装依据及安装目的 : 本机构(社)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5条第1项,基于以下目的安装并运营固定式影像信息处理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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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安装、运营及拒绝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的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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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并运营的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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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okie是指运营网站时使用的服务器(http)向用户浏览器发送的少量信息,存储在信息主体的计算机或移动端设备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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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通过自主运营的网站收集如下行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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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主体可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行为信息相关事宜、行使拒绝权、进行受害举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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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负责部门
- 部门名称:办公楼管理组
- 负责人:朴澈组长
- 负责人电子邮箱:Sys.privacy@samyang.com
- 负责人电话号码:+82-2-740-7128
- 负责人传真号码:+82-2-740-7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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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负责部门
法律依据 收集的行为信息项目 行为信息收集方法 行为信息收集目的 保存和使用期限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第1项第1号 收集访问网站及主要行为日志 利用Google提供的网页分析工具Google Analytics,在用户访问网站时自动收集 用于管理并统计网站服务,并分析用户 最长38个月(超过保存期限后销毁)